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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国内旅游组团合同(样本)
CH―01―0605

四川省国内旅游组团合同


合同编号:CYTS     

甲方:                  (旅游者或单位)

住所或单位地址:                   

电话:                        

乙方: 成都中国青年旅行社 (组团旅行社)

地址: 成都市古中寺街8号新华国际酒店22

电话: 028-665197329 66519739 66519738 (图文传真)

甲乙双方就甲方参加由乙方组织的本次旅游的有关事项经平等协商,自愿签订合同如下:

一、内容与标准 第1条 主要约定事项

甲方同行人员 甲方签定本合同时需将旅游者人数、姓名、性别及身份证号提供给乙方,该名单作为本合同附件。
旅游团团号
旅游线路
出发及散团
时间地点
2007年  月  日   时   分在 集合出发; 年  月  日在     散团,共计  天  夜。(包括在途时间,不足 24小时按1天计算)

主要游览景点及游览时间

交通工具及标准(不含景区观光车) 飞机:
火车:
轮船:
汽车:
用餐次数及标准 早餐  次,标准为  元/餐;正餐  次,标准  元/餐(含  菜  汤)。
住宿标准(住宿天数多于6晚,可在本条备注栏内增列或使用加页纸约定) 第一晚
第二晚:
第三晚:
第四晚:
第五晚:
第六晚:
购物点住宿点安排 详见《团队运行计划表》或《旅游行程表》(购物根据游客自愿,每日不得超过一次,每次时间不得超过40分钟)
导游安排及费用 安排持证导游,费用标准为    元/人.天
行程安排 详见乙方提交的《团队运行计划表》或《旅游行程表》(在四川境内旅游的团队应使用四川省旅游局统一拟制的《团队运行计划表》,出川旅游团队应提交列明每日活动安排的《旅游行程表》。《团队运行计划表》或《旅游行程表》经双方签字认可后作为本合同附件。)
旅游服务质量标准 执行国家旅游局颁发的、现行的《旅行社国内旅游服务质量标准》(或甲、乙双方约定标准)
费用及支付办法 旅游费用:成人    元/人,小孩 元/人,合计     元人民币。 合计人民币 元。费用支付办法:
如因人数不足无法单独成团,将与旅行社出团(乙方应填写转并旅行社名称,并提前告知甲方。团队成行后转交异地旅行社接待不视为转并团)
备 注

第2
旅游费用说明

1、(项目费用):甲方依照本合同第一条约定支付的旅游费用,包含以下项目:
1)代办证件的手续费:乙方代甲方办理所需旅行证件的手续费。
2)交通客票费:乙方代甲方向民航、铁路、公路、水运等公共交通部门购买交通客票的费用。
3)餐饮住宿费:《团队运行计划表》(旅游行程表)内所列应由乙方安排的餐饮、住宿费用。
4)游览费:《团队运行计划表》(旅游行程表)内所列应由乙方安排的游览费用,旅游景区景点第一道门票费。
5)接送费:旅游期间从机场、港口、车站等至住宿旅馆、住宿地至游览地的接送费用。
6)旅游服务费:乙方提供各项旅游服务收取的费用。
7)甲、乙双方约定的其他费用:         。 前项所列的交通费如遇政府调整票价,该费用的退、补依照《合同法》第六十三条办理;餐饮住宿费,如甲方要求提高标准,经乙方同意安排的,甲方应补交所需差额。

2
、(非项目费用)甲方依照本合同第一条约定支付的旅游费用,不包括以下项目:
l)各地机场建设费。
2)旅游中发生的甲方个人费用,如交通工具上的个人餐饮费、个人伤病医疗费、超重行李托运费,旅游住宿期间的洗衣、电话。电报、饮料及酒类费、私人交通费。自由活动费用、行李保管费、寻回个人遗失物品的费用与报酬,以及旅程中因个人行为造成的赔偿费用等。
3)甲方自行投保的旅游人身意外保险费用。
4)双方约定的由甲方自行选择的由其另行付费的其他项目费用。
5)其他非前述项目的费用。

二、双方义务

第3条(甲方义务)甲方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1)、甲方所提供的证件及相关资料必须真实有效。
2)、甲方应确保自身身体条件适合参加旅游团旅游。
3)、甲方应妥善保管随身携带的行李物品,未委托乙方代管而损坏或丢失的,责任自负。
4)、甲方在旅游活动中应遵守团队纪律,妥善监护随行小孩,配合导游完成本次旅游行程。
5)、甲方应尊重目的地的宗教信仰、民族习惯和风土人情。

第4
条(乙方义务)乙方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1)、乙方应当主动出示《旅行社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并提醒甲方注意免除或限制其责任的条款,按照甲方的要求,对有关条款予以说朋。
2)、乙方代理甲方办理旅游所需的手续,应妥善保管甲方提交的各项证件,如有遗失或毁损,应立即主动补农,承担补办手续费,并赔偿因此给甲方造成的直接损失。
3)、按合同约定无领队或全陪的旅游团队,乙方应告知甲方旅游目的地的具体接洽办法。
4)、非因乙方原因,导致甲方在旅游其间搭乘飞机、轮船、火车、长途汽车、地铁、索道、缆车等公共交通工具时受到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的,乙方应协助甲方向上列经营者索赔。
5)、乙方应当图照《团队运行计划表》(旅游行程表)安排甲方购物;不得强制甲方购物,不得与商品经营者串通欺诈甲方购物,不得因甲方未购物延误旅游行程。
6)、乙方应当提醒甲方出游时携带有效期内的身份等证件。

三、甲方违约责任

第5(甲方退团)甲方可以在旅游活动开始前通知乙方解除合同,但应按如下标准支付违约金:
1)、在约定旅游开始前第5日(不含第5日)以前通知到的,支付全部旅游费用的10%。
2)、在约定旅游开始前第5日至第4日以前通知到的,支付全部旅游费用的20%。
3)、在约定旅游开始前第 3日至第 2日以前通知到的,支付全部旅游费用的 30%。
4)、在约定旅游开始前1日通知到的.支付全部旅游费用的50%。
5)、在约定旅游开始日或开始后通知到或未通知到的,支付全部旅游费用的100%。

第6
(延误出行)甲方未准时到达约定地点集合出发也未能中途加人旅游团的,视为甲方解除合同,乙方可以按照本合同第5条第5项的约定处理。

第7
(中途退团)甲方在旅程中未经乙方同意自行离团不归的,视为单方解除合同,不得要求乙方退还旅游费用。如给乙方造成损失,甲方应承担赔偿责任。

四、乙方违约责任

第8(乙方取消)除本合同第七条约定的情形外,如因乙方原因,致使甲方的旅游活动不能成行而取消的,乙方应当立即通知甲方,退还甲方已交旅游费用,并按如下标准支付违约金:
1)、在旅游开始前第5日(不含第5日)以前通知到的,支付全部旅游费用的10%。
2)、在旅游开始前第5日至第4日通知到的,支付全部旅游费用的20%。
3)、在旅游开始前第3日至第2日以前通知到的,支付全部旅游费用的30%。
4)、在旅游开始前1日通知到的,支付全部旅游费用的50%。
5)、在旅游开始日及以后通知到的,支付全部旅游费用的100%。

第9
(旅游行程延误)因乙方原因(因飞机、火车、轮船晚点造成旅游行程延误除外)造成约定出发时间被延误2小时以上,甲方要求解除合同终止旅游的,乙方应退还未完成的旅程费用并支付旅游费用5%的违约金。双方愿意继续履行合同的,乙方应承担甲方因延误旅游行程支出的食宿和其他必要费用,并支付旅游费用5%的违约金。 旅游行程中,因乙方原因造成团队出行时间被延误2小时以上,甲方要求解除合同终止旅游的,乙方应退还还未完成的旅程费用并制服旅游费用5%的违约金。双方愿意继续履行合同的,乙方应承担甲方因延误旅游行程支出的食宿和其他必要费用,并支付旅游费用5%的违约金。

第10
(弃团)乙方在旅程中弃置甲方的,应当承担弃置期间甲方支出的食宿和其他必要费用,退还未完成的行程费用并支付旅游费用30%的违约金。

第11
(擅自转、并团)乙方未经甲方书面同意,将甲方转给其他旅行社出团的,按总团款的20%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第12
(运行计划不规范)乙方未在约定出发日一天前将填写完整的《团队运行计划表》(旅游行程表)提交甲方,或提交的《团队运行计划表》(旅游行程表)内容与本合同第一条约定不符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乙方应退还甲方缴纳的全额旅游费,并支付旅游费10%的违约金。

第13
(压缩游览时间)因乙方原因造成甲方在某一景点约定游览时间被压缩一小时以上,乙方应按减少游览时间占该景点约定游览时间的比例,退还甲方该景点相应比例的游览费用(含该景点门票费、实际交纳的观光车和缆车索道费)。

五、其他约定

第14(合同转让)经乙方同意,甲方可以将其在本旅游合同上的权利义务转让给具有参加本次旅游条件的第三人,但应当在约定的出发日前         日通知己方。

第15
(合同变更)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以书面形式变更本合同旅游内容。由此增加的旅游费用应由提出变更的一方承担,由此减少的旅游费用,乙方应退还甲方。如给对方造成损失的,由提出变更的一方承担损失。

第16
(不可抗力)甲、乙双方因不可抗力不能法行合同的,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如因不可抗力造成旅游费用增加,由双方合理分担,其中甲方承担     %,乙方承担     %。

第17
(扩大损失)甲、乙一方违约后,对方应当采取善意措施防止损失扩大,没有采取适当借院或采取过激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

第18
(委托招徕)乙方委托其他旅行社代为招徕时,不得以未直接收取甲方费用为由免责。

第19
(补充约定事项):

1

2


3


第20
(争议解决)本合同在履行中发生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甲方可向有管辖权的旅游执法机构(旅游质量监督管理所)投诉;甲乙双方均可向法院起诉;也可采取如下方式解决;

1、 向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2、 向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21(合同效力)本合同一式二份,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效力。

第22
(合同生效)本合同从签订之日起生效,至本次旅行结束甲方离开乙方安排的交通工具时为止。

甲方(代表):

身份证号码:

电话(传真):

通讯地址:

甲方同行人员名单、身份证号码附后。

年  月  日
乙方(盖章)

负责人:

电话(传真)

通讯地址:

年   月  日

四川省旅游局 印制
四川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监制